7.1 一般规定


7.1.1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7.1.2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求,并且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7.1.3 机电设备的易损件、消耗材料配备,应保障正常生产和维护保养的需要。
7.1.4 机电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7.1.5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提供保障。
7.1.6 在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中,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定期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指相关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备及其形成的系统,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实际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性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1.2 机器设备及其系统是实现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艺目标和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部分机电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仍应该满足相应运行条件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
7.1.3 必要的备品备件能加快城镇给水排水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修复过程,保障机电设备长期安全地运行。易损件、消耗材料一定要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满足经常更换和补充的需要。
7.1.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积极采用环保型机电设备,创造宁静、祥和的工作环境,与周边的生产、生活设施和谐相处。所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污染排放等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即使在安装和维护的过程中,也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周边环境免遭损害。
7.1.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一定要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轻次生灾害发生,其中许多内容是由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实现或配合实现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为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相关的机电设备一定要能够继续运行,帮助抢险救灾,防止事态扩大,实现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自救成快速恢复。为此,在机电设备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该提供必要的技术准备,保障上述功能的实现。
7.1.6 在水处理设施中,许多场所如氨库、污泥消化设施及沼气存储、输送、处理设备房、甲醇储罐及投加设备房、粉末活性炭堆场等可能因泄漏而成为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在这些场所布置和使用电气设备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在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布置电气设备;
      2 设计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3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 城镇给水排水机电设备及其构成的系统能否正常运行,或能否发挥应有的效能,除去设备及其系统本身的性能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的正确使用和良好的维护保养。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维护保养周期和深度应根据其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保障其具有良好的运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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