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条文说明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城镇再生水水源包括建筑中水水源。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在设计时要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有了充足可靠的再生水水源可以保障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而这需要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再生水工程的水量平衡是指再生水原水水量、再生水处理水量、再生水回用水量和生活补给水量之间通过计算调整达到供需平衡,以合理确定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和处理方法,使原水收集、再生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等协调运行,保证用户需求。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允许排入或作为再生水水源。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与再生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处理、水质控制和保障计划。并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医疗机构的污水中含有多种传染病菌、病毒,虽然医疗机构中有消毒设备,但不可能保证任何时候的绝对安全性,稍有疏忽便会造成严重危害,而放射性废水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害程度更大。考虑到安全因素,因此规定这几种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再水水源。
5.2.3 再生水利用分类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城市杂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的规定,再生水用于绿地灌溉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规定。
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该按照优先考虑用水量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对水质要求不同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再处理。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