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措施
7.3.1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7.3.2 当建筑物设置沉降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2.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沉降缝宽度可按表7.3.2选用。
表7.3.2 房屋沉降缝的宽度
7.3.3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表7.3.3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
注:1. 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7.3.4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7.3.5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 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2. 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