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水库


5.3.1 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可能的渗漏地段,估算可能的渗漏量。
    2 初步查明库岸稳定条件,确定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体及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位置,初步评价其在天然情况及水库运行后的稳定性。
    3 初步查明可能坍岸位置,初步预测水库运行后的坍岸形式和范围,初步评价其对工程、库区周边城镇、居民区、农田等的可能影响。
    4 初步查明可能产生浸没地段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初步预测水库浸没范围和严重程度。
    5 初步研究并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性、发震位置及强度。
    6 调查是否存在影响水质的地质体。
5.3.2 水库渗漏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可溶岩、强透水岩土层、通向库外的大断层、古河道以及单薄(低矮)分水岭等的分布及其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分析渗漏的可能性,估算水库建成后的渗漏量。
    2 碳酸盐岩地区应初步查明喀斯特的发育和分布规律、隔水层和非喀斯特岩层的分布特征及构造封闭条件、不同层组的喀斯特化程度,主要喀斯特泉水的流量及其补给范围、地下水分水岭的位置、水位、地下水动态,初步分析水库渗漏的可能性和渗漏形式,估算渗漏量,初步评价对建库的影响程度和处理的可能性。喀斯特渗漏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修建在干河谷或悬河上的水库,应初步查明水库的垂向渗漏和侧向渗漏情况,以及地下水的外渗途径和排泄区。
5.3.3 水库库岸稳定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库岸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及物理地质现象等。
    2 初步查明库岸地下水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
    3 初步查明库岸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调查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
    4 初步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和其他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与规模,分析库岸变形失稳模式,初步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的稳定性及其危害程度。
    5 由第四纪沉积物组成的岸坡,应初步预测水库坍岸带的范围。
    6 进行库岸稳定性工程地质分段。
5.3.4 水库浸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当地气候,降雨,冻土层深度,盐渍化、沼泽化的历史及现状等自然情况。
    2 初步查明水库周边的地貌特征,潜水含水层的厚度,地层岩性、分层、基岩或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深度,地下水位以及地下水的补排条件。
    3 初步查明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现状、主要农作物种类、根须层厚度、表层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4 调查城镇和居民区建筑物的类型、基础形式和埋深及是否存在膨胀土、黄土、软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
    5 预测浸没的可能性,初步确定浸没范围和危害程度。浸没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3.5 水库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对可能威胁工程安全的滑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可选用更大的比例尺。
    2 测绘范围除应包括整个库盆外,还应包括下列地区:
        1)喀斯特地区应包括可能存在渗漏的河间地块、邻谷和坝下游地段。
        2)盆地或平原型水库应测到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可能浸没区所在阶地后缘或相邻地貌单元的前缘。
        3)峡谷型水库应测到两岸坡顶,并包括坝址下游附近的塌滑体、泥石流沟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分布地段。
    3 物探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库区滑坡体,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地区的地下水位、隔水层的埋深、古河道和喀斯特通道以及隐伏大断层破碎带的延伸情况等。
    4 水库区勘探剖面和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渗漏地段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平行地下水流向或垂直渗漏带布置。勘探剖面上的钻孔应进入可靠的相对隔水层或可溶岩层中的非喀斯特化岩层。
        2)浸没区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垂直库岸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勘探点宜采用试坑或钻孔,试坑应挖到地下水位,钻孔应进入相对隔水层。
        3)坍岸预测剖面应垂直库岸布置,水库死水位或陡坡脚高程以下应有坑、孔控制。
        4)滑坡体应按滑动方向布置纵横剖面。剖面上的勘探坑、孔、竖井应进入下伏稳定岩土体5~10m,平硐应揭露可能的滑动面。
    5 岩土试验应根据需要,结合勘探工程布置。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可根据试验成果或按工程地质类比法选用。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 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的地段,应利用已有钻孔和水井进行地下水位观测。重点地段宜埋设长期观测装置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对可能渗漏地段,有条件时应进行连通试验。
    7 近坝库区的大型不稳定岸坡应布置岩土体位移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
5.3.6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全库区的水库诱发地震地质环境分区。
    2 预测可能诱发地震的库段。
    3 预测可能发生诱发地震的成因类型。
    4 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最大震级和相应烈度。
5.3.7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研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地层岩性、火成岩的分布和岩体结构类型。
    2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区域性和地区性断裂带的产状、规模、展布、力学性质、现今活动性、透水性及与库水的水力联系。
    3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中新生代构造盆地的分布、其边界断裂的现今活动性、透水性及与库水的水力联系。
    4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泉水和温泉的分布、地热异常分布,喀斯特发育程度、规模及与库水的关系。
    5 收集水库区及影响区历史地震记载和现代仪测地震。
    6 了解水库区的现今构造应力场。
    7 初步查明水库区岸坡卸荷变形破坏现象和采矿矿洞分布及规模。
    8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天然喀斯特塌陷和矿洞塌陷的规模和频度。
    9 水库诱发地震的预测研究工作应充分利用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果。
5.3.8 当预测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提出设立临时地震台站和建设地震台网的初步规划和建议。


条文说明

5.3 水库

5.3.1 增加了第6款“调查是否存在影响水质的地质体”,主要指是否存在大范围的岩盐、石膏及其他有害矿层,从而严重污染水质。
5.3.4 通过工程地质测绘进行浸没初判,对于可能发生浸没或次生盐渍化的地段进一步开展勘察工作。
5.3.6、5.3.7 本规范要求大型水库工程都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研究。水库诱发地震研究的范围为水库及影响区,一般指水库正常蓄水位淹没线内及外延10km的范围。
    原规范将水库诱发地震的研究内容列在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之内。考虑到水库诱发地震是工程运行后水库区出现的一种地震现象,且常常不是地质构造活动引起的地震,本次修订时将其作为水库工程地质问题之一。
    已有的水库诱发地震震例显示,中等强度以上的水库诱发地震,有可能对大坝和水工建筑物造成损害,对库区环境和城镇建筑物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工程宏观决策和规划设计工作的需要考虑,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水库诱发地震的危险性作出合理的预测或评估。
5.3.8 当可行性研究阶段预测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研究进行监测的必要性,并提出监测的初步设想,以便在工程立项时预留经费,为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监测台网设计及以后的监测工作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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