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7.2.1 工程地质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2 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3 主要临时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7.2.2 工程地质复核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和审查意见。
    2 补充收集水库区及附近地区地震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水库区地震活动特征或诱震条件,复核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库段的发震地段和强度。
    3 提出实施台网建设建议,编制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招标文件。
    4 对边坡、地下水等的观(监)测成果做进一步分析。
7.2.3 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及建筑物区尚需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2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3 当料场条件发生变化或需要开辟新的料场时,应对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
7.2.4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地质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
    2 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地质测绘、勘探与试验工作。
    3 分析和利用各种监测与观测资料。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复查或补充勘察的方法,应针对具体问题选择。


条文说明

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7.2.2 工程地质复核以内业工作为主,分析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观(监)测成果,复核工程地质结论,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相应的勘察工作内容。
    对水库诱发地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基础上,进行第2、3款规定的工作内容。
7.2.3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确定。
    本条第2款说明的是因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宜对主要临时(辅助)建筑物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或研究。临时(辅助)建筑物的规模、布置与施工要求密切相关,特别与建设单位的要求有很大关系,但在招标设计阶段只能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布置,在选定的位置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对有关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以满足招标文件编制的需要。详细地质勘察工作可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进行。
    近年来工程实际情况表明,天然建筑材料在工程开工后出现问题较多,因此本条第3款对天然建筑材料招标设计阶段的复查或补充勘察工作作了规定。料场需要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的主要原因有:料场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详查级别的勘察成果进行复查;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或项目评估要求补充论证;设计方案改变,要求开辟新的料场。
7.2.4 鉴于招标设计阶段的特点,本阶段需要勘察的内容差别很大,因此本条文对勘察方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勘察方法应针对要查明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已有的勘察成果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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