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T.0.1 黄土湿陷性的判别可分初判和复判两阶段进行。
T.0.2 黄土湿陷性初判宜采用下列标准:
    1 根据黄土层地质时代初判:
    早更新世Q1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12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22顶部部分黄土具有湿陷性;
    上更新世Q3与全新世Q4黄土具有湿陷性。
    2 根据典型黄土塬区完整黄土地层剖面初判:
    自地表向下第一层黄土(Q3)宜判为强湿陷性或中等湿陷性;第二层黄土(Q2上部)宜判为轻微湿陷性;第三层及以下各层黄土(含古土壤层)可判为无湿陷性。第一层与第二层(Q3-Q2上部)所夹的古土壤层宜判为轻微湿陷性。
    3 上更新世Q3黄土,天然含水率超过塑限含水率时,宜判为轻微湿陷性或不具湿陷性。
T.0.3 黄土湿陷性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两种。取样与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取样要求:地下水位以上黄土层,应开挖竖井取样;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黄土,可采用钻孔薄壁取土器静压法取样,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要求。
    2 试验取样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试验压力一般可采用0~300kPa,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按实际压力进行湿陷性试验。
    4 重要工程除应做室内固结试验外,还应做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T.0.4 黄土湿陷性的复判,应包括黄土的湿陷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等。判别标准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δs值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
        1)当0.015≤δs≤0.03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δs≤0.07时,湿陷性中等。
        3)当δs>0.07时,湿陷性强烈。
    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大于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3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按表T.0.4判定。
表T.0.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表T.0.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T.0.5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h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按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ss(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s)与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δs曲线上宜取δs=0.015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3 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地基内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时,可按非湿陷性黄土评价。

条文说明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T.0.1 黄土是干旱、半干旱气候条件下形成的,颜色以黄色为主,色调有深浅差异,颗粒组成以粉粒为主,级配均匀,具有大孔隙,富含碳酸盐的第四纪黏性土。具有湿陷性的黄土是特殊土,浸水时,发生湿陷变形,并造成危害。天然状态下,强度较高,压缩性较低,稳定性较好;增湿时,综合性能弱化或恶化,稳定性降低,甚至失稳。
    本条规定了黄土湿陷性的判别分为初判与复判。初判是定性的;对初判认为可能具有湿陷性的黄土,应进行定量的复判。
T.0.2 黄土的湿陷性初判,可按黄土层地质时代、地层剖面进行初判,本次修订基本保持原规范条文的内容。根据西北电力设计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最新研究成果,仅对Q2黄土层湿陷性初判作了修改。
T.0.3、T.0.4 对湿陷性黄土取样、试验及复判作了规定。复判的标准、内容和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相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修改了取样要求,提高了取样标准。
T.0.5 为新增条文。明确了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h值的确定方法及应用;根据经验,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评价应结合湿陷性黄土总湿陷量Δs、自重湿陷量Δzs和湿陷起始压力Psh值综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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