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和任务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
    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3.0.3 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任务来源、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任务。
    2 勘察地区的地形地质概况及工作条件。
    3 已有地质资料、前阶段勘察成果的主要结论及审查、评估的主要意见。
    4 勘察工作依据的规程、规范及有关规定。
    5 勘察工作关键技术问题和主要技术措施。
    6 勘察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方法和勘探工程布置图。
    7 计划工作量和进度安排。
    8 资源配置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9 提交成果内容、形式、数量和日期。
3.0.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按勘察程序分阶段进行,并应保证勘察周期和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专业的沟通和协调。
3.0.5 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地形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各勘察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勘察手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注意运用新技术、新方法。
3.0.6 工程地质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在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布置其他勘察工作。
3.0.7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岩土体的地球物理特性和探测目的选择物探方法。
3.0.8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水工建筑物类型,选择坑(槽)、孔、硐、井等勘探工程,并应有专门设计或技术要求。
3.0.9 岩土物理力学试验的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工程特点、岩土体条件、勘察阶段、试验方法的适用性等确定。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选取均应具有地质代表性。
3.0.10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原位监测及长期观测工作。对需要根据位移(变形)趋势或动态变化作出判断或结论的重要地质现象,应及时布设原位监测或长期观测点(网)。
3.0.11 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应确保各勘察阶段的精度和成果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0.12 对重大而复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应列专题进行研究。
3.0.13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环境地质条件的改变及其影响。
3.0.14 勘察工作中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分析。
3.0.15 各勘察阶段均应编制并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告应结合水工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的综合分析。报告正文可按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编写,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3 本条关于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的内容,较原规范作了较多补充。包括任务来源、前阶段勘察的主要结论及审查、评估的主要意见,勘察工作依据的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等,勘察工作关键技术问题和主要技术措施,资源配置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人力、设备资源、项目组织管理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这些补充规定都是根据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概括出来的。
3.0.4 新增本条的目的既是对勘察工作的要求,也是对主管部门和任务委托单位的约束,明确工程地质勘察应分阶段、由浅入深地进行。
3.0.5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和地质条件复杂,且地区间差异很大。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地质条件,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重点、深度要求、采用的手段、方法均有很大差异。在基本规定中强调勘察工作量、勘察手段、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要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表1~表3是针对几种代表性水利水电工程而编制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标准。
    本规范规定在勘察工作中,要注意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体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
表1 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建筑物区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1 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建筑物区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1 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建筑物区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2 引调水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2 引调水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2 引调水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3 水闸及泵站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3 水闸及泵站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表3 水闸及泵站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3.0.6 本条强调了工程地质测绘在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工程地质测绘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SL 299-2004。
3.0.7 不同的物探方法因其工作原理及适用条件不同,可以解决的地质问题也不同,因此物探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物性特点。物探工作应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3.0.9 与原规范相比,本条明确了试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试验对象和试验项目的重要性确定;试验项目、数量和方法的确定,不仅要根据勘察阶段和工程特点,还应结合岩土体条件(地质条件)。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和《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的规定。
3.0.10 本条是根据近十余年工程地质勘察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外经验新增的条文,目的是要求工程地质工作者高度重视观测、监测手段的运用,特别是对一些需要根据位移(变形)趋势或动态变化作出判断或结论的重要地质现象,如位置重要的大型滑坡的稳定性评价,重要人工开挖边坡的变形情况,地下开挖、坝基开挖卸荷变形,对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断层,重要的泉水、承压水等,均应及时布设原位监测或长期观测点。长期观测工作在以往的勘察工作中虽然也在进行,但有愈来愈降低要求的趋势,观测网的布置、观测时间和观测延续的时段常常获取不到长期观测应该提供的资料,所以这次修编的基本规定中,将其单列一条加以强调。
3.0.11 新增本条是因为在过去的工作中,对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不够重视,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应确保各勘察阶段的精度和成果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的要求进行。
3.0.12 根据多年来工程地质勘察实践经验,对重大而复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列专题进行研究是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3.0.13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条是为适应这种要求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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