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和规模应满足建设项目规划的总体物流服务目标的要求。
5.1.2 物流建筑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与处理能力及安全要求。
5.1.3 物流建筑的功能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有利于物品的保管和养护;
    2 符合业务功能需要和有利于组织物流生产;
    3 便于安装和使用物流工艺设备;
    4 提供物品省力装卸、搬运的条件;
    5 具备实现物流生产业务信息自动化、网络化传输与管理的条件;
    6 有利于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及可持续发展;
    7 对建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业务与管理办公、生活卫生条件。
5.1.4 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
5.1.5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口岸物流建筑、大型及超大型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宜设置公共办公建筑。
5.1.6 对于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当具备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时,应具有多式联运功能。
5.1.7 对需要在冷链环境中进行物流作业或物品存储的物流建筑,应设有调节建筑室内温度、湿度和控制洁净度的设施。
5.1.8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
5.1.9 危险品物流建筑不应采用综合型物流建筑形式。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3 本条第7款是保证生产操作、建筑与卫生安全的要求,例如对物流操作可能会产生的与建筑的碰撞、平台坠落等,需进行建筑设防保护。生活卫生条件是指人员的休息、候工、盥洗、意外事故保护等设施配置。
5.1.4 生活用房仅指更衣、厕所和盥洗、候工休息等,不包括餐食加工厨房和倒班宿舍。
5.1.6 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是指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海港、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场、货运中心。充分利用水运、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资源,进行节能高效的综合性经济运输是发展趋势。因此当具备综合交通条件时,设计要充分考虑转换运输衔接需求,包括集装箱的直通交接、集装卡车、铁路运行的交通组织。道路与安全卡口的配置,建筑对联运货物的承载与处理功能的适配等。
5.1.8 拆包是指将物品原有最小包装单元拆开。由于危险品拆包、换装时,危险品外露,万一操作有误极易引发事故,故作此规定。
5.1.9 根据危险品物流建筑火灾原因分析,事故基本由违章作业、建筑配置不合理等引起。由于危险品作业区作业人员较多,处理工艺比较复杂,容易发生事故,若与存储型物流建筑合建,事故时会加剧破坏力,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建设综合型危险品物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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