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土地利用


6.3.1 物流建筑应集约用地,应结合市场需求、建设规模、实施计划和用地条件等因素,远近期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应避免设施和土地长期闲置。
6.3.2 物流建筑用地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且土地使用功能不得外延。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
表6.3.2 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
    注:以场坪作业为主的物流建筑,其物流建筑用地与物流作业场坪用地比例指标可以合并。

条文说明
6.3 土地利用
6.3.1 本条规定了分期建设的物流建筑,近远期应统一规划,只有处理好了近远期关系,才能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否则,将限制企业发展或破坏企业合理布局,影响经济效益。
6.3.2 由于物流建筑工程涉及一、二、三产业的各行业,用地的兼容性较强。为此,本规范强调提出物流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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