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照明
13.2.1 物流建筑的照明装置及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及灯具,并宜利用天然采光;
2 应根据天然光的变化控制电气照明;
3 物流建筑照明应分区控制;高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智能控制方式;当照明采用集中智能控制方式时,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功能。
13.2.2 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应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并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节能型镇流器。
13.2.3 室外场地照明宜采用高杆路灯照明。
13.2.4 照明灯具不应布置在货架的正上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照明灯具、镇流器等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13.2.5 机场附近的物流建筑应根据航空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
13.2.6 物流建筑各区域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13.2.7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3.2.6 物流建筑各区域照度标准
注:1 本表的照度标准值为一股照明的半均照度;
2 本表中未列出的物流建筑的配套公共建筑、辅助生产用房的照度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
1 办公区的公共走道、营业场所、楼梯间、作业区、存储区、多层货架的各层通道等场所,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楼梯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2 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应设置安全疏散灯光指示标识,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m,间距不宜大于20m。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3.2 照明
13.2.3 在室外操作场地采用高杆灯,照射范围大,可减少灯杆数量,即减少路障。
13.2.5 应按航空部门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避免产生误导。
13.2.6 物流建筑货物进出作业频繁,收发货需核对单据或货物标签,为避免发生视觉差错,需要有较高的照度。因此单货核对作业区、拣选、理货、组装、物流加工等作业区的照度标准较高。
13.2.7 根据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域隔墙少,柱间距可能超过20m的建筑特征,提出灯光疏散指示标识间距可大于20m,但不超过柱间距离的规定。
- 上一节:13.1 供配电系统
- 下一节:13.3 防雷及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