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并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勘察。
10.1.2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并应分析评价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
10.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场地应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等级、规模、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对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10.1.4 物流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按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放射性物质及剧毒物品的库房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2 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重要的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以及存放抗震救灾物资的应急物流建筑,宜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4 存放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物流建筑,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10.1.5 使用温度低于0℃的物流建筑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且钢筋混凝土楼板每个方向全截面配筋率不应小于0.3%。
10.1.6 对于作业车辆可能接触的结构部件应采取抗撞措施。
10.1.7 高架仓库结构构件与货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货架顶标高处的最大位移,且不应小于100mm。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岩溶在我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工程安全。特别是因大量抽吸地下水,使水位急剧下降,引发了土洞发展和地面塌陷发生,在我国已有很多实例。故本条强调“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10.1.3 本条对断裂的处理措施作了原则规定。对影响工程稳定性的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应采取避让处理措施。避让距离应根据工程和活动断裂的情况具体分析和研究决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在仅考虑断裂错动影响的条件下,按单个建筑的分类提出了避让距离。
10.1.4 不同规模、存放不同物品的存储型物流建筑被破坏后的影响也不同,本规范只将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仓库列为重点设防类。但仓库并不都属于适度设防类,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有所规定,例如,属于抗震防灾工程的大型粮食仓库一般划为标准设防类。
第2款中的贵重物品,包括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等珍稀物品。
第3款中重要的大型物流建筑是指国际枢纽型航空港的货运站和快件转运中心等,因其涉及紧急救助及国家运输安全,在其结构抗震设计时,宜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 上一节:10 结构
- 下一节:10.2 荷载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