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综合布线系统
14.3.1 中型、小型物流建筑宜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14.3.2 综合布线系统的覆盖范围宜包括办公区和货物处理区。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内的货物处理区应设置电话、工作站、终端等信息设备。
14.3.3 海关、边防、公安、安全、检验检疫部门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结合各部门的要求设置,当有特殊要求时,可独立设置。
14.3.4 信息管理系统机房内宜设置用于数据交换的楼层配线设备。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4.3 综合布线系统
14.3.1 综合布线系统是现代物流建筑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平台,但考虑到物流建筑种类及涉及的行业繁多,投资及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本规范中仅要求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中小型的物流建筑不作硬性规定。
- 上一节:14.2 通信及网络系统
- 下一节:1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