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选址


6.1.1 物流建筑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求。
6.1.2 物流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选择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
    2 应根据物品的来源、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3 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物流建筑用地同时确定;
    4 应具有适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应兼顾远期的发展需要,具备满足近期以及远期发展规划所必需的电源和水源条件;
    6 含有高架存储的物流建筑,宜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组织和开展多式联运;
    2 以铁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铁路专用线和装卸站场等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应具备接入附近铁路车站的条件,并应联通国家铁路网;铁路专用线接入铁路繁忙干线车站时应具备立交疏解条件;
    3 以水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水路运输所必需的水域条件和码头、场坪等港口设施用地;
    4 以公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并应与城市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
    5 以航空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安排,且在处理国际货物时,应具备口岸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条件。
6.1.4 特殊物流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避开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区;
    2 食品、医药物流建筑距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冷链物流建筑应选址在交通运输方便、就近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的地区。
6.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
    1 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
    4 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
6.1.6 物流建筑不应选址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储存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建筑选址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建筑、水源地等造成影响。
6.1.7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

条文说明
6.1 选址
6.1.2 本条规定了物流建筑选址的条件。
    1 因为通常物流建筑工程的货车流量大,声音嘈杂,对居住区有较大影响,因此不宜设在居住区。
    2~6 物流建筑的选址因素应反映国家的状况,经济、社会和人文是研究的主要内容;地区性的选址应以物品来源、流向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而具体位置的选址,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应为主要研究内容。
    方便经济的交通条件,有利生产,方便运输,节省成本,促进企业发展。为了物流建筑内的物品安全,有洪涝灾害的地区应有必要的防洪设施,以减少企业的损失。
    物流建筑需要必要的电、水,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
6.1.3 本条第2款根据《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并结合铁路专用线有关规定制定。
6.1.5 本条规定了不应作为物流建筑场址的地段或地区,分别说明如下:
    1 在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九度地震区建设,既增加基建投资,又增加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款规定不应在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选址。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并进行安全论证。
    2 不良地质地段是指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地段或地区。其中以泥石流、滑坡现象较多,给建设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如近几年在南方发生多起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引起房屋被埋,道路、铁路被毁,损失巨大,而后期的加固和修复费用也相当可观。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在建筑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本规范规定不应将物流建筑建在本款规定的地段。若在本款所述地段建设,易造成建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影响物流建筑的正常运作,危及物品及人身安全。
    4 选址在下游的物流建筑,必须确保物流建筑安全,不受洪水以及堤坝决溃的威胁。
6.1.6 由于物流建筑运输量较大,处理的物品复杂,物流建筑的建设可能会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危险品、化学品物流建筑事故时会造成周边居民损伤、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因此规定本条。
6.1.7 规定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主要是考虑尽量减少其对城市用地和交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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