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对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大空间灭火装置应取得国家指定检验机构强制或型式检验合格,并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
1.0.5 当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程重新设计、施工和验收,或改用其他灭火系统。
1.0.6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提出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即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是近年来我国科技人员独自研制开发的一种全新的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采用的是自动探测及判定火源、启动系统、定位主动喷水灭火的灭火方式,与传统的采用由感温元件控制的被动灭火方式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动或人工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 具有人工智能,可主动探测寻找并早期发现判定火源;
      2 可对火源的位置进行定点定位并报警;
      3 可主动开启系统定点定位喷水灭火;
      4 可迅速扑灭早期火灾;
      5 可持续喷水、主动停止喷水并可多次重复启闭;
      6 适用空间高度范围广(灭火装置安装高度最高可达25m);
      7 安装方式灵活,不需贴顶安装,不需集热装置;
      8 射水型灭火装置(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及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的射水水量集中,扑灭早期火灾效果好;
      9 洒水型灭火装置(大空间智能灭火装置)的喷头洒水水滴颗粒大、对火场穿透能力强、不易雾化等;
      10 可对保护区域实施全方位连续监视。
       该系统尤其适合于空间高度高、容积大、火场温度升温较慢,难以设置传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如:大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候机楼、体育馆、宾馆、写字楼的中庭、大卖场、图书馆、科技馆等。
       该系统与利用各种探测装置控制自动启动的开式雨淋灭火系统相比,有以下优点:
       1 探测定位范围更小、更准确,可以根据火场火源的蔓延情况分别或成组地开启灭火装置喷水,既可达到雨淋系统的灭火效果,又不必像雨淋系统一样一开一片。在有效扑灭火灾的同时,可减少由水灾造成的损失。
       2 在多个(组)喷头(高空水炮)的临界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只会引起周边几个(组)喷头(高空水炮)同时开启,喷水量不会超过设计流量,不会出现雨淋系统两个或几个区域同时开启导致喷水量成倍增加而超过设计流量的情况。
       我国独自开发研制的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配套产品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在消防喷水灭火技术方面,长期以来一直模仿及参照外国系统、技术及配套产品,而缺少技术发明及创新的状况,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地大空间场所的消防扑救提供了一个全新而有效的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系统是一种先进的系统,但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还未经过大量的灭火实践,尤其是至今尚未发布该系统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世界上也无类似的规范标准可参照,造成该系统的工程设计、消防评审和验收均无章可循。2004年4月,由广州市设计院主编的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发布实施,广东省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国内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方面的空白,初步解决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依据问题,受到消防部门及设计部门的广泛好评。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全国有几百项工程按照或参照广东省标准进行了工程设计,解决了大量大空间建筑的消防设计问题。但毕竟广东省标准还是一部地方标准,在全国各地引用要事先得到消防部门的批准,且广东省标准的内容还不够完整,未能包括施工验收方面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这一系统在全国的设计采用及施工验收。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提供依据。
       本规程编写时,设计部分参考了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的相关内容,施工验收部分参考了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的相关内容。本规程作为一部完整的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程,填补了我国乃至世界在自动消防领域的一项空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本规程的编写时间较仓促,而且缺乏较全面的实验数据及大量的工程实验及实际喷水灭火经验,以及一些理论支持,导致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①系统的设计水量仍然偏大。主动探测、早期发现、主动反应迅速灭火的喷水灭火方式与火灾蔓延一段时间,待火场环境温度升高后引爆喷头的被动喷水灭火方式相比,扑灭火灾的一次用水量应少一些,但应减少多少水量为合理,由于无这方面的充足实验数据及理论支持,在喷水量及喷水强度方面仍沿用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数据;②持续喷水灭火时间仍较长,同样也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一些数据;③用于仓库的系统如何设计不够具体等等。传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至今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相关的设计规范至今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尤其是在大空间场所的设计方面,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才几年时间,所以要求其设计规程一次就达到尽善尽美是不现实的。整个规程还有待在实际工程中进一步检验、改进及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及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属于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上述各类性质特殊的建筑设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其所属行业的规范设计。
1.0. 3本条主要规定了在进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要使系统的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同时又经济合理。
1.0.4 本条规定系统所采用的智能型自动灭火装置应当是经过国家指定检验机构强制或型式检验合格,允许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得采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0. 5 本条是针对某些已配置使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可能改变使用用途的情况而制订的。当这些场所改变使用用途时,这些场所的火灾类型、物品的堆放方式、平面的布置方式、火灾危险性等都会随之改变,原系统设计配置的灭火装置类型、规格、数量、布置方式以及系统的设计水量、喷水强度和水泵组的规模等,均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应校验原系统的适用性。不适用时,应按本规程重新设计或改用其他灭火系统。
1.0. 6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本规程只规定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而且已在某些相关的国家标准中作出强制性技术规定的技术要求,本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分类》GB/T 496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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