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水流指示器


6.4.1 水流指示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流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32 的要求。
6.4.2 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6.4.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应独立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将管道分开。
6.4.4 水流指示器应安装在配水管上、信号阀出口之后。
6.4.5 水流指示器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
6.4.6 水流指示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条文说明
 
6.4 水流指示器
6.4.1 本条对水流指示器的性能提出了要求。
6.4.2 各个灭火装置本身已带有智能型探测组件,本身已可以报告火灾的发生部位并报警。设置水流指示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一套辅助的报警措施,以对火灾的区域及楼层进行报告。此类似于传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采用的水流指示器加报警阀的二级报警体制。需要指出的是,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再设置报警阀就是考虑到其已有了二级报警体制,没有必要再增加一套报警体制,否则工程造价太高,系统也过于复杂,不利于这一系统的推广应用。
6.4.3 本条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1 两个系统的启动方式不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是由湿式报警阀延迟器上的压力开关控制自动启动并报警的,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是由智能型探测组件控制自动启动并报警的,一个是延时启动,一个是即时启动;
      2 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三种标准喷头(高空水炮)的标准工作压力都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标准的喷头的工作压力要高,合在一起设置,系统压力难以同时满足两个系统各自的要求;
      3 两个系统的设计流量不一样。
6.4.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检修更换水流指示器时,要关闭整个管道系统,而将关闭的管道系统限制在信号阀的局部区域内。
6.4.5 本条对水流指示器的公称压力作了规定。
6.4.6 水流指示器也会出现故障或损坏,所以宜将其安装在便于检修或更换的位置,如安装在吊顶内,吊顶上应预留检修孔洞。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