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整体顶升法
6.8 整体顶升法
6.8.1 当空间网格结构采用整体顶升法时,宜利用空间网格结构的支承柱作为顶升时的支承结构,也可在原支承柱处或其附近设置临时顶升支架。
6.8.2 顶升用的支承柱或临时支架上的缀板间距,应为千斤顶使用行程的整倍数,其标高偏差不得大于5mm,否则应用薄钢板垫平。
6.8.3 顶升千斤顶可采用螺旋千斤顶或液压千斤顶,其使用负荷能力应将额定负荷能力乘以折减系数,丝杠千斤顶取0.6~0.8,液压千斤顶取0.4~0.6。各千斤顶的行程和升起速度必须一致,千斤顶及其液压系统必须经过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8.4 顶升时各顶升点的允许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相邻两个顶升支承结构间距的1/1000,且不应大于15mm;
2 当一个顶升点的支承结构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千斤顶时,不应大于千斤顶间距的1/200,且不应大于10mm。
6.8.5 千斤顶应保持垂直,千斤顶或千斤顶合力的中心与顶升点结构中心线偏移值不应大于5mm。
6.8.6 顶升前及顶升过程中空间网格结构支座中心对柱基轴线的水平偏移值不得大于柱截面短边尺寸的1/50及柱高的1/500。
6.8.7 顶升用的支承结构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除应考虑空间网格结构和支承结构自重、与空间网格结构同时顶升的其他静载和施工荷载外,尚应考虑上述荷载偏心和风荷载所产生的影响。如稳定性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条文说明
6.8 整体顶升法
6.8.4 整体顶升法允许升差值的规定同本规程第6.7.3条,由于整体顶升法大多用于支点较少的点支承空间网格结构,一般跨度较大,因此,允许升差值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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