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一般规定
17.1.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7.1.2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7.1.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的表F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17.1.2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7.1.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的表F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条直接引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第8.0.1条的规定。该条的最终目的是使得验收过的工程能真正起到扑救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
17.1.1 本条直接引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第8.0.1条的规定。该条的最终目的是使得验收过的工程能真正起到扑救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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