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淋浴设施
5.1 淋浴设施
5.1.1 公共浴场内的沐浴间除应设置淋浴器、洗脸盆外,还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浴盆、烘干设备等配套设施。
5.1. 2 公共浴场的配套设施的负荷能力可按表5.1.2确定。
5.1.3 公共浴场内沐浴设施配置数量的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器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2 浴盆的数量可根据本规程表5.1.2中的负荷能力确定。
3 洗脸盆的数量可根据本规程表5.1.2中的负荷能力确定。
条文说明
5.1 淋浴设施
5.1.1、5.1. 2 这两条规定引自《公共浴室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08:2000。表中的数据是对国内有关单位对国内集中公共淋浴室使用情况调查统计取得的数据。
5.1.3 本条规定了淋浴器设置数量计算公式,该公式引自《公共浴室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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