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加热和贮热设备


8.4 加热和贮热设备


8.4.1 公共浴场加热设备及换热设备的产热量应满足本规程第5.3.1条和第8.2.3条所计算耗热量的要求。
8.4.2 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效率高、节能、体积小;
    2 性能稳定、动作灵敏;
    3 构造简单、安全可靠、维修保养方便。
8.4.3 公共淋浴与公共浴池的加热设备或换热设备应分开配置。
8.4.4 公共浴池池水加热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宜选用水-水板式换热器或电加热器;
    2 加热及换热设备的容量应按初次加热时间不超过2h计算确定;
    3 不同功能和不同水质浴池的加热或换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4 公共浴池的加热设备及换热设备的出水管上均应配置自动限温控制装置,且误差不大于±1. 0℃;
    5 被加热热水的出水温度不应大于45℃;
    6 闭式池水加热系统应设置膨胀罐或膨胀管。
8.4.5 公共淋浴宜选用半容积式换热设备或热水锅炉。
8.4.6 冷水浴池冷水的制备宜选用制冷机或热泵系统对池水进行降温,其选型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应按冷水浴池正常使用中维持冷水温度所需冷量确定,但冷水浴池初次冷却时间不应超过8h;
    2 每座冷水浴池应独立设置制冷机组。
8.4.7 温泉浴池贮热水箱和调温水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热水箱容积应按温泉出水量、浴池温泉水总补水量及每日需要重新更换温泉水的所有温泉浴池的总容积计算确定;
    2 贮热水箱内的水温不得低于60℃;
    3 温泉水的调温水箱的水温不宜低于42℃。


条文说明

8.4 加热和贮热设备
8.4.3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系统因其供水及回水的温度差比较小,采用电加热器和水-水板式换热器有利于温度控制,而且每个浴池应各自独立设置,出水管限温控制器是防止水温过高发生烫伤入浴者的事故。

8.4.7 由于温泉水的原水量是均匀的,温泉水浴池的用水量不均衡且用水时间大都集中在上午10时至晚上12时,因此,设置贮水箱可以调节这种不均衡用水。
    贮热水箱水温要求不低于60℃是为了防止军团菌的孽生繁殖。
    除了贮热水箱,对高温温泉还应设调温水箱,以保证浴池在使用过程中补水以及泄空后重新注水的水温符合使用要求,一般调温水箱的水温为42℃~45℃,否则高温水易对入浴者造成烫伤隐患。调温水箱亦称供水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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