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一般规定


13.1 一般规定


13.1.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系统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
    2 每组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人员负责的公共浴池设备不宜超过3套。
13.1.2 特殊浴池应在明显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 温泉水的类型和成分特征;
    2 药物浴池的药物名称及功能;
    3 浴池的水温。
13.1.3 公共浴池投入使用后,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共浴池的给水排水设备、系统进行运行操作、维护检修管理。


条文说明

13.1 一般规定
13.1.1 为了保证对浴池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有效、可靠和合理的运行,本条规定要求系统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参数和操作技能,并能熟练掌握。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水处理基础知识。因此,技术培训是极为重要的,具有专业培训合格证是必需的。

13.1.2 温泉浴池由于泉水中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微量元素以及其他的温度、浮力、压力等物理作用,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渗透性,使人体能充分吸收那些稀有的矿物质,对入浴者产生良好的辅助治疗效果,具有养生、强生健体、护肤等功能,泡温泉的确能够治疗多种疾病,也能够防病健身,这就为人们追求生活品质、健康创造了条件,这也是近年来温泉旅游热的主要原因。但并不是凡为温泉水人人皆适用,而应根据入浴者的身体条件、皮肤肤质选择适宜的温泉水质,否则会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也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利。由于温泉浴的投入和回报较为迅速,致使市场上出现了“天然温泉”、“生态温泉”、“旅游温泉”、“医疗矿泉”、“矿泉SPA”,甚至有热水按摩池也号称“温泉”,入浴者很难得到正确判断信息,为了规范洗浴业市场,本条对温泉浴经营者作出了明示温泉水质成分的规定。
    温泉不一定是矿泉,反之矿泉也不一定是温泉。矿泉是指泉水中所含有的盐类成分、矿化度、气体成分、微量元素以及放射性成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泉水,而温泉是以矿泉水的温度进行界定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温泉尚无正式法规进行界定,仅于1982年在青岛市召开的“全国疗养学术会议”上对温泉进行了如下的界定和分类建议:
    1 温泉定义:1)水温低于25℃称“冷泉”;2)水温为25℃~33℃者称“微温泉”;3)水温为34℃~37℃者称“温泉”;4)水温为38℃~42℃者称“热泉”;5)水温超过42℃者称“高热泉”。
    2 医疗矿泉按其水质特点进行了如下分类:1)氡泉;2)碳酸泉;3)硫化氢泉;4)铁泉;5)碘泉;6)溴泉;7)砷泉;8)硅酸泉;9)重碳酸盐泉;10)硫酸盐泉;11)氯化物泉;12)淡泉。不同的泉质具有不同的适应病症,不同温泉水适用于不同人群,为防止入浴者误用,产生不良后果,明示温泉水的类型和温泉水的成分是非常重要的,绝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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