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3.1 设备及配套设施基础的坐标、尺寸、标高、螺栓孔位置和混凝土强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3.2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及附件应完好齐全、无损伤,启闭部分应灵活;
2 设备、设施及附件的数量、技术参数和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与设备连接的管段上的各种阀门的重量不得承受在设备上,应另行设置支架。
12.3.3 多台设备、设施及附件等应按设计数量如数排列整齐、间隔均匀,附件安装高度应一致,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当有保温和防腐要求时,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2.3.4 各种水泵的吸水口及进水口应安装可曲挠的橡胶接头或较短管,并应处于自然状态。加热及换热设备不得直接与非金属管道连接,两者之间应有不短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应对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砌体强度)、位置、尺寸和平整度进行检查,各项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5 当对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现场运输和吊装时,应妥善保护,不得出现损伤;对于出厂已装配和调试完好的部分,不得随意拆卸搬运。
12.3.6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就位、找平、固定、安装精度应同时符合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
12.3.7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3.8 用电设备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2.3.9 公共浴场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3.10 转动设备的防噪减振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3.1 设备基础的承载力、平整度对转动设备,如各种水泵、风泵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减少振动和噪声极为重要。所以,安装之前按产品的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检查是不可缺少的步骤。
12.3.2 本条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系统施工完成后能顺利地进行运行和调试而作出的基本要求。
12.3.3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附件、各种仪表等应按照工艺流程的顺序如数安装,不得少装、漏装,而且安装方向要正确。同时本条还针对设备机房的设备布置提出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在管理上、设备操作上的方便和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设备和配套设施要求严格按设计工艺流程进行安装,不得出现顺序、安装方向上的错误,特别是臭氧发生器和与其配套的设施、在线检测仪表、附件等位置的不正确,会影响出水水质和系统的控制精度。
12.3.5 建筑施工现场,不同专业工种都在交叉进行施工,难免会出现相互干扰,给设备运行造成隐患。为了保证设备完整和质量,对于出厂已组装好并经过检测试验的设备,条文规定在运输的过程中,应以原包装箱整体运输,不得将已组装好的设备拆卸搬运。
12.3.6 为方便应用,现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关于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摘录于表17。
12.3.10 公共浴池一般都设在楼层内,其池水循环水泵、风泵、加药泵等转动设备的振动和噪声应限制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的范围内,为此,除了建筑专业采取必要的措施,给水排水专业应在设备源头加设减振基础、弹性管道支架和隔振软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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