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12.7.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全数成品设备、设施、压力容器等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应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2 技术参数、数量和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裂纹、无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表面涂敷面层应耐腐蚀、对人体无危害,内表面涂敷层不得对水质产生二次污染。
12.7.2 各种水泵和其他转动设备等的安装质量在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规定后,应按下列规定检测试验:
    1 机组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
    2 机组进口及出口部位的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且严密;
    3 电动机温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2.7.3 各种容器应逐一进行试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容器可以生产企业压力检验合格证书为准,不再进行单机试验;
    2 非压力容器应全数进行灌水试验,向容器内注满洁净清水并静置24h后不渗漏为合格。
12.7.4 土建型的公共浴池、水池应在钢筋混凝土或砖砌池体的砂浆达到设计强度且防水层、防腐层、饰面层施工之前,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进行浴池的满水试验。
12.7.5 各项验收均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0.7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12.7.1 条文中的成品设备是指单体设备,如水泵、过滤器、换热或加热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加药计量泵以及与其配套的仪表等。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自行进行检查试验,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如为进口产品应出具英文和中文两种文本的合格证书,并应到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工作及进行单机现场测试,验证各项技术性能和参数与产品技术说明书相一致,确保设备质量。

12.7.4 土建型公共浴池一般由钢筋混凝土建造,对其进行满水试验是为了防止饰面完成后出现漏水给修补带来困难,同时因池表面材料与人体接触,故所用面饰材料不能对人体带来伤害。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