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12.9.1 公共浴池的池水净化系统和功能循环水系统必须按分浴池、分系统进行全数检测试验和运行调试。
12.9.2 公共浴池水过滤净化系统的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应在各单项设备、设施、管道、阀门、附件及电气设备检测试验合格后进行;
    2 水过滤设备的石英砂等过滤介质应进行清洗;
    3 系统功能试验应在满设计负荷工况下进行,全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72h;
    4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时,应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并确认。
12.9.3 水净化系统功能检测和试验过程中,应对所用设备、配套装置、仪表以及控制设备的数据进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流量、过滤速率、循环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各种化学药品溶液浓度和投加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3 过滤设备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进水口氧化还原电位、出水口氧化还原电位等应达到设计要求;
    4 各类仪表读数误差应达到设计要求;
    5 控制设备及水质检测系统工作状况应达到设计要求;
    6 转动设备的运行工况、电机温度、填料密封、振动、噪声、电动机电流电压等运行参数与设计和产品标牌的对比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7 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要求;
    8 臭氧发生器的电压、电流、频率、臭氧产量、臭氧浓度等工作参数均应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12.9.4 给水排水系统管道的安全阀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进行调试,调试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
12.9.5 公共浴场配套设施管道系统的通水能力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允许同时使用的器具数量和配水件数量全部开放达到设计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12.9.6 本规程本节各系统的功能验收,均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0.7、表B.0.1和表B.0.2的规定填写水质及设备的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12.9.1 公共浴池是人们进行休息、健身、水疗的场所,是为人服务的,应确保达到本规程第1.0.1条的基本要求,因此要保证其配备的设备、设施等的运行能真正满足使用要求,从而达到上述目标,为此须对各自系统进行全负荷的功能检测试验,以验证系统各项设计参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2.9.2、12.9.3 条文规定应对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进行连续72h的满负荷运行试验并解决好如下问题:
    1 检测池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每个工艺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本规程第12.9.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2 对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运行调试,提出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3 确保系统运行循环水净化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公共浴池水质卫生要求。
12.9.5 公共浴池的配套设施是指淋浴、卫生洁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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