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等因素,浴池可选用成品浴池或土建型浴池。
6.1.2 浴池水容积应按所设置的座位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大洗浴人数负荷不得小于0.92m2/人;
    2 每座浴池的最小水容积不得小于1.60m3,最大水容积不宜超过100m3
6.1.3 浴池宜采用高堰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内水深宜为0.9m;当设置坐台时,坐台以上的水深宜为0.40m~0.45m;
    2 当有特殊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时方可设计水深大于0.9m的浴池,且浴池水深不得超过1.20m、坐台距浴池最高水位不得超过0.60m;
    3 当浴池水深超过1.00m时,应设置扶手;
    4 当浴池出入口处的水深超过0.60m时,出入口处应设置扶手和出入用踏步。
6.1.4 当浴池与非竞赛用途的游泳池邻近设置时,其间距应大于2.00m。
6.1.5 浴池周边地面和通道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的构造及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的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不应小于0.15m;
    2 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1%;
    3 排水沟内壁和浴池周边地面应采用不透水、表面光洁、易于清洗的不变形材质;
    4 排水沟格栅盖板应采用表面光洁、平整、牢固、不积污、易于清洗且对人体不造成伤害的材质;
    5 浴池周边地面宜有1%的坡度坡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浴池目前在国内有三种形式:
    1 按摩浴缸:一般为家庭服务的单人或双人用,由搪瓷铸铁、亚克力及玻璃钢等材质制造的成品类型的按摩浴缸,体形较小,在一般情况下,它没有池水过滤净化系统,仅设有按摩喷嘴循环供水系统,使用完后就将池水排掉,下次使用时再重新充水。
    2 成品型按摩浴池:一般由玻璃钢制造的体形较大的浴池,也有采用具有自然香味、自然防腐功能的特殊高级木材制造的浴池。它配备有循环水泵、池水过滤、消毒、加热、风泵或进气装置等系统,它分整体形和组装型两大类,规格可分为2人型、3人型、4人型及6人型供设计选用。
    3 土建型按摩浴池:它是由钢筋混凝土建造,池内表面采用瓷砖或胶膜进行饰面,并配有池水的循环水泵、过滤设备、消毒设施、加热器、风泵或进气装置、按摩喷头及连接它们的管道等。其规模根据使用人数按本规程第6.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公共按摩浴池除具有公众性、团体性休闲功能之外,还具有某些交际功能。
6.1.2 本条规定了浴池池水容积的基本参数,设计可以此计算浴池的大小,同时也是开放时控制入浴池人数的指标。该参数是参照美国国家标准《公共按摩池标准》ANSI/NSPI-2(1999年版)制定的。如果入浴人数较多,可以设置多座浴池。
6.1.3 本条规定了浴池宜尽量采用规则的平面形状,以方便布置,但有时由于建筑布局条件所限,或者为了吸引浴客而从环境美化装饰等因素考虑,采用不规则浴池平面形状,遇此情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人员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确保使用者的安全不受影响;2)确保方便清洁卫生;3)确保循环水的水流合理均匀达到浴池的每个部位,水流不均匀的浴池池水极容易被污染和孳生细菌。
    本条参考美国标准、日本标准,从安全和方便使用两个方面对浴池的水深和使用者入池时的进出口安全作了规定。如浴池有特殊使用要求,需要深的水深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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