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7.1.2 浴池水消毒所选用的消毒剂品种应获得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7.1.3 浴池水消毒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快速杀灭浴池及管道系统内的致病微生物;
2 应具有持续消毒和氧化功能,并易溶于水;
3 用于温泉水浴池系统的消毒剂,不应改变温泉水的原水水质;
4 药品液体浓度应能被在线实时监测。
7.1.4 消毒剂和化学药品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消毒剂及化学药品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液体,并经专用的投加装置投加在浴池的循环水中;
2 不同功能的公共浴池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投加系统,不得混用及共用;
3 不应从公共浴池池水表面向浴池内投加。
7.1.5 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7.1.6 消毒剂投加设备的容量宜按满足对系统进行冲击处理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浴池用水的水温一般在35℃~40℃之间,是各种细菌、微生物及军团菌等最适宜生长的温度,加之入浴者是浸泡在浴池内的水中,由于浴池的按摩喷头不断喷出较高水压的水柱对入浴者身体不同部位进行冲击,故使入浴者的汗液、皮屑、油脂等不断分泌,它们是造成浴池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为了防止交叉感染和军团菌的孳生,必须向循环水中投加消毒剂,杀灭整个系统中的病原菌和病原微生物,防止某些疾病在洗浴者之间的传播,确保入浴者的健康不受伤害。所以,将浴池水必须设置消毒工艺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3 在化学药品消毒剂中要满足该条全部要求是比较困难的。有些消毒剂只能做到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没有完全理想的消毒剂。每种消毒剂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有些消毒剂在水中很快就被分解而不能保留在水中,没有持续消毒功能,即使有持续消毒功能的消毒剂,也在不断地减缓消毒功能。所以,观测和控制消毒剂的消毒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温泉池由于水中含有某些矿物质、化学元素,选用的消毒剂不能因相互作用破坏温泉水水质,而失去医疗保健作用。据有关资料介绍,含有机物或铁、锰的温泉水用氯消毒会产生沉淀;含氨的温泉水用氯会产生化合性氯;酸性温泉水用氯会产生氯气;碱性温泉水用氯会降低消毒效果;含氯化物的温泉水用氯不会出现余氯。
7.1.4 本条是为了防止不同化学药品相互接触发生反应造成安全隐患而作出的要求。
7.1.5 氯气虽然具有较高的消毒效果,但环境及技术要求相对复杂。如果管理不善造成氯气泄漏,易带来严重的安全后果。对于人员相对较密集的公共洗浴场所,为确保入浴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条文将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氯作为池水消毒剂作为强制性条文。
液态溴具有毒性和较强的腐蚀性,且非常危险,出现问题也很难以处理。从安全方面考虑,不允许在公共浴池中作为消毒剂使用,并将其列为强制性条文。
7.1.6 浴池水因其入浴人数变化,水中的消毒剂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消毒剂投加设备具有投加量的可调性是保证水质的条件,同时为了满足每周对浴池进行冲击消毒的需要而作出的规定。
- 上一节:7 浴池水消毒与水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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