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消毒设备


9.4 消毒设备


9.4.1 消毒剂和化学药剂投加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消毒剂投加泵的容量应按冲击消毒杀菌投加量计算确定,其他加药泵的容量应按浴池最大药剂投加量计算确定;
    2 加药泵的工作压力应满足循环水系统最大水压时所需药剂投加量的压力要求;
    3 加药泵宜选用具有可调药剂投加量的电驱动隔膜式计量泵;
    4 加药泵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材质。
9.4.2 紫外线消毒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器的过流量不应小于浴池的循环流量;
    2 腔体内过流液体不得出现短流和死角;
    3 腔体内紫外灯套管的耐热温度不得低于45℃;
    4 腔体材质应选用022Cr17Ni14Mo2(SS316L、S31603)牌号的不锈钢。
9.4.3 臭氧发生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器应按最大臭氧消毒投加量计算选定;
    2 臭氧发生器应为臭氧发生、臭氧投加、臭氧气水混合等成套负压富氧制备臭氧的产品;
    3 臭氧产量应稳定、高效并具有可调节功能;
    4 臭氧发生器应有全自动控制功能和防泄漏、防漏电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9.4.4 化学药品溶液容器及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的溶解桶与溶液桶宜分开设置;
    2 化学药品溶液桶的有效容积应按每日化学药品的消耗量和本规程第7.2.2、7.5.1、7.5.3条规定的投加量计算确定;
    3 化学药品的输运管道、附件、阀门等应采用耐压、耐相应化学药品腐蚀材质的制品。


条文说明

9.4 消毒设备
9.4.1 加药系统除加药泵按浴池最大药剂用量确定容量外,还应包括传感器、控制器、溶液投加注入器,配有搅拌设施的溶药桶或溶液桶及管道、阀门和附件的相互配套。溶液桶还应配套液位指示及最低液位报警、溶液浓度显示及沉积杂质排出管等。溶液桶的容积应按一天的需要量配备,其溶液应一次配制完成,以确保溶液的浓度均匀一致。

    公共浴池所用化学药品均为不相容药品。为防止不安全,每种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系统均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合用及混用,但加药系统允许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且相互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方便操作和检修。
9.4.2 公共浴池的水温较高,并要求每周进行一次消毒清洗,故紫外线灯管的耐热性能和腔体材料对循环水的消毒效果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022Cr17Ni14Mo2为国产不锈钢新编号,而旧牌号称SUS316L牌号不锈钢,它与英制SS316L不锈钢牌号相对应。
9.4.3 臭氧发生器应为成套产品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公共浴场的设备机房大多设在地下层,为保证臭氧浓度和防止臭氧泄露给人带来危害,建议选用负压制取臭氧的臭氧发生器,同时其臭氧产量是可调的,以适应洗浴人数的变化。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除设备具有自动控制的各项保护功能外,臭氧发生器房间还应安装检测臭氧泄漏的装置。
9.4.4 为防止消毒剂杂质堵塞计量投加泵,在有条件时宜将化学药品溶解桶与溶液桶分开设置。溶液桶的容积按一天的用量配置可以保证溶液均匀性且每个溶解桶应带搅拌设施。其材质应为具有较强耐腐性能的材质制品。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