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色标等。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注1-4)。
    注1-4: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
1.14.1 气瓶制造标志
1.1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报中国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查。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压印凸字或者封焊铭牌等方法进行标记。
    不能采用前款方法进行标记的其他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的安放需求。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或者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实行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
1.1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并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30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专用气瓶应在上封头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
1.14.1.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
      (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
O2”、“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
      (2)产品铭牌应当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附件上;
      (3)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标签的底色和字色应当与GB 7144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相一致。
1.1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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