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其他符合本规程7.5规定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 上一节:7.2 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下一节:7.4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