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等数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