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者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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