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总则
5.1.1 消防员应接受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并应接受考核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消防员不允许参与执行灭火救援任务。
5.1.2 消防员应掌握配发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退役和报废标准。
5.1.3 消防员应掌握人员核查清点操作程序,并接受训练。
5.1.4 消防员应掌握在遭遇危险或装备失效的情况下的紧急撤退操作程序。
5.1.5 消防组织应制定训练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明确训练安全教育、训练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等具体内容 。
5.1.6 消防员的体能训练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规定的“新兵体能训练标准”、“士兵(士官)体能训练标准”、“大(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总(支)队机关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进行。
5.1.7 消防员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进行。
5.1.8 在高原、高温、高湿度、强紫外线、寒冷等气候环境中,消防员的训练要求可在《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规定的训练标准基础上做适当调整,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 消防组织在确定消防员的训练频度时,以防止出现技能生疏为最低标准。
5.1.10 当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或装备器材等发生改变时,消防员应及时接受针对性训练。
5.1.11 消防组织应为从事特勤作业的消防员提供防生化污染、防核辐射、防爆炸、高空救援和水下救援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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