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9.6.1 消防员使用的消防安全绳、消防安全带,以及安全钩、上升器、下降器、抓绳器、便携式固定装置、滑轮装置等辅助设备应符合GA 494的要求。
9.6.2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仅限于在灭火救援相关作业中使用。
9.6.3 不应将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与明火接触或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9.6.4 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消防用防坠落装备进行妥善维护和保管。
9.6.5 使用前应按作业载荷要求选择合适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9.6.6 应建立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使用档案,每次使用前后,应由专门人员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经鉴别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应放弃使用,并予退役或报废。
9.6.7 应防止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受到磨损,不允许在地面上拖拉和踩踏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在使用中应避免接触尖锐、粗糙、腐蚀性或可能对消防用防坠落装备造成损伤的物体。
9.6.8 消防安全绳在使用中如必须经过墙角、窗框、建筑外沿等凸出部位,为避免消防安全绳与建筑构件直接接触应采用绳索护套、护轮或护垫等辅助装备对消防安全绳进行保护。
9.6.9 消防安全绳水平负重牵引时,无关人员应站在消防安全绳任何一端45°角以外的作业线上。
9.6.10 使用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前应检查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的可靠性。
9.6.11 经受过冲击负荷、超载负荷和坠落负荷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及辅助设备应予退役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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