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保险
12.9.1 现役公安消防部队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其成员办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非现役消防队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其成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2.9.2 现役公安消防部队成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应遵照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非现役消防队伍成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应遵照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GB/T16180。
- 上一节:12.8 健康档案
- 下一节: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消防组织风险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