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6度和本标准各章节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5.1.2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进行验算。
条文说明
5.1.1 震害经验表明,6度区的一般构筑物,着重检查抗震措施方面的鉴定要求,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当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可以通过包括抗震验算等综合分析其抗震能力。
- 上一节:5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 下一节:5.2 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