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A类、B类容器和塔型设备基础结构的抗震鉴定:
1 钢制卧式容器和卧式冷换类设备的基础结构。
2 常压立式钢制圆筒形储罐基础结构。
3 钢架支承的钢制球形储罐基础结构。
4 一般塔型设备的钢筋混凝土和钢基础结构,以及地面以上总高度不小于10m的立式容器基础结构。
10.1.2 各类设备基础结构的抗震设防分类,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10.1.2 本章中的容器和塔型设备基础结构主要是指容器类、塔类设备的基础结构。设备本体的抗震鉴定在相关行业标准中有规定,例如《钢制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抗震鉴定标准》SH/T 3026、《石油化工设备抗震鉴定标准》SH/T 3001等。本次修订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作了协调,仅对设备基础结构给出具体的抗震鉴定规定。
1 在工业构筑物中,容器类、塔型设备量大面广,主要用来储存石油化工类产品的容器,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中,根据其储存的介质和在遭受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给出了抗震设防分类。
2 根据国内外历次大地震和汶川地震震害表明,容器类、塔型设备的地基结构发生液化的现象不多,大部分是由于基础结构强度不够而产生破坏。特别是砖砌基础结构,地震中遭受破坏而产生倾斜、开裂的现象非常普遍。此外,固定设备的地脚螺栓在地震中被拉长、拉断的震害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都是抗震鉴定时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
3 容器类、塔型设备的基础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按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相同,但在抗震鉴定时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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