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钢结构通廊
(Ⅰ)抗震措施鉴定
8.4.1 现有钢结构通廊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7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其中应包括通廊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通廊与支承建(构)筑物、毗邻建(构)筑物间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通廊结构的布置和连接构造,其中应包括通廊支架及其支撑系统的布置和连接构造,通廊底板、屋盖结构的布置和连接构造,通廊纵向承重梁(桁架)与支架结构的连接和构造。
8.4.2 钢结构通廊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应无明显歪扭、倾斜。
2 构件连接应无断裂、变形或松动。
3 围护结构构件应无开裂、松动和变形。
4 支架地脚螺栓应无腐蚀、松动或断裂。
8.4.3 A类、B类钢结构通廊支承结构和大梁(桁架)的板件宽厚比,宜分别符合本标准表7.2.2和表7.3.4的规定。支承结构的平腹杆长细比不宜大于150。支架长细比6度、7度时不宜大于250,8度时不宜大于200,9度时不宜大于150。
8.4.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格构式钢支架交叉杆与柱肢相交的节点处应设有横缀板,支架的地脚螺栓应符合本标准第10.4.6条的有关要求。
8.4.5 8度和9度时,通廊大梁(桁架)与其支承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梁(桁架)端部底面与支承结构顶面间应牢固连接。
2 大梁或桁架端部为滑动或滚动支座时,应设有防止脱落的措施,桁架端部应形成闭合框架。
8.4.6 钢结构通廊的防震缝,宜符合本标准第8.1.4条的规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4.7 符合抗震措施满足鉴定要求的下列钢结构通廊,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露天式和半露天式通廊。
2 围护墙和屋盖均为轻质材料的通廊。
8.4.8 下列通廊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 9度时,重型通廊的支架。
2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重型通廊的桁架式跨间承重结构。
8.4 钢结构通廊
8.4.3 钢结构构件容易失稳,为了保证其抗震性能,对支架及其杆件长细比以及板件的宽厚比分别按A类和B类作了规定,但比设计规范要求有所降低。
8.4.7 本条规定了一些钢结构通廊在地震中的震害均较轻微,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但仍须满足抗震措施的各项要求。
8.4.8 本条中的重型通廊系指廊身为砌体结构通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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