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B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17.3.1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焦炉基础横向构架边柱的上下端节点可为铰接或固接,中间柱的上下端节点应为固接。
17.3.2 焦炉基础构架梁柱及其固接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6度和7度时应满足框架抗震等级三级要求,8度和9度时应满足框架抗震等级二级要求。
17.3.3 焦炉的纵向拉条和刚性链接应齐全、无损坏、无断裂和弯曲,并应保持工作状态。
17.3.4 现浇构架柱铰接端的插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预制构架柱铰接节点,柱边与杯口内壁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mm,并应浇灌沥青玛珶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塞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构架柱的铰接端,宜设有承受局部受压的焊接钢筋网,且不宜少于4片,钢筋网的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网孔尺寸不宜大于80mm×80mm。
17.3.5 设置在焦炉基础、炉端台、炉间台,以及机侧和焦侧操作台的梁端滑动支座或滚动支座,应能保持正常工作。
17.3.6 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不应小于5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7.3.7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焦炉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7.3.8 不满足本标准第17.3.1~17.3.7条抗震措施要求且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B类焦炉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17.3 B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17.3.1 计算结果表明,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加强基础结构刚度,缩短自振周期,对降低基础构架水平地震作用有利。因此,本条对此作出规定。其他条件时,基础选型可以不受限制。
17.3.2 由于工艺的特殊性,焦炉基础构架是典型的强梁弱柱结构。震害中柱子的破坏类型均属混凝土受压控制的脆性破坏,未见有受拉钢筋到达屈服的破坏形式。但由于柱数量较多,一般不致引起基础结构倒塌。所以,必须在构造上采取措施加强柱子的塑性变形能力。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规定基础构架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框架的要求。
17.3.4 基础构架的铰接端,理论上不承受水平地震作用和温度变形所引起的水平力,而焦炉的水平地震作用,也仅能使边柱增加轴向压力。但柱头与柱脚都是整体浇灌混凝土,由于不能自由转动而形成局部挤压,并在水平力作用下产生弯矩,实际上为压弯构件。在反复地震作用下,使两端节点混凝土剥落,焦炉两端铰接柱产生严重的压弯破坏。考虑到B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铰接柱 节点端部除设置焊接钢筋网外,伸入基础(基础底板)杯口时,柱边与杯口内壁之间应留有间隙并浇灌软质材料。
17.3.6 同第17.2.5条条文说明。但考虑到B类后续使用年限,要求较为严格,由宜改为应。
17.3.7 本条是根据震害经验制定的,即在建7度Ⅰ、Ⅱ类场地的焦炉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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