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鉴定。
12.1.2 钢炉钢结构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设有重型炉墙或金属框架护板轻型炉墙的支承式锅炉结构,其框架梁柱的刚性连接或护板与柱梁的连接应完整可靠。
2 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水平支撑和垂直支撑体系应完整、布置合理。
3 锅炉钢结构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设置应满足抗震要求。
4 水平支撑标高与锅炉导向装置标高应一致。
5 锅炉导向装置传力系统(包括锅筒导向装置)应完好无损。
6 炉体的水平地震作用应通过水平支撑直接传到垂直支撑上。
7 悬吊锅炉的止晃装置应完好无损。
8 梁柱和支撑节点应无断裂或松动。
12.1.3 锅炉钢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应无严重变形或缺损。
2 构件连接焊缝和高强度螺栓应无开裂或松动。
3 构件表面应无严重锈蚀和损伤。
4 承重结构应无不均匀沉降。
5 支撑构件应无缺失或严重变形。
6 导向装置应无明显变形。
12.1.4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鉴定,可分为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标准第12.2.1~12.2.9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2.1.5 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改造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要求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12.1.6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原设计的完整资料,结合结构布置、锅炉运行和结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主体结构、构件及其节点的计算分析。对于特别重要的受力构件,应进行无损探伤等检验。
12.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或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属丙类构筑物。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属乙类构筑物。
12.1.2 根据历次地震的震害总结以及锅炉钢结构的设计经验,提出了抗震的主要薄弱环节,作为抗震检查的重点。
12.1.4、12.1.5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鉴定时,同样要考虑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措施两个因素。首先按本章的抗震措施规定进行检查,若满足各项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时应根据以上两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取加固等措施。关键薄弱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 上一节:12 锅炉钢结构
- 下一节:12.2 抗震措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