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支架和构架的抗震鉴定:
1 独立式管道支架、组合式管道支架。
2 35kV~500kV室外变电所的变电构架、支架。
3 单线、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支架和单线循环式、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支架。
4 移动通信工程自立式钢塔架和桅杆结构。
11.1.2 330kV~500kV变电站和220kV重要枢纽变电站的变电构架或支架,应按乙类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其鉴定方法应进行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11.1.2 变电构架和支架的适用范围与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标准相同,仍为35kV~330kV。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为110kV~500kV,《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适用范围为35kV~500kV。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推荐的变电构架为:钢筋混凝土环形杆柱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本鉴定标准系参照《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对变电站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