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一般规定
19.1.1 本章适用于有效容积为1000m3~5000m3的高炉系统结构抗震鉴定。
19.1..2 高炉系统结构应包括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和洗涤塔等结构。高炉系统结构应按B类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
条文说明
19.1 一般规定
19.1.1 本章适用范围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制定的。1000m3以下的中、小型高炉按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淘汰对象,故不列入本标准的鉴定范围。虽然高炉的炉龄一般为10年~15年,但鉴于其重要性,全部按B类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
19.1.2 高炉系统结构类型比较多,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结构、上料通廊等,本章以外的其他结构可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规定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