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B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18.3.1 B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6度、7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三级框架结构的要求,8度、9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二级框架结构的要求。
18.3.2 回转窑和竖窑构架或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应低于C20,其他情况时不应低于C18。
18.3.3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应设有防止窑体沿轴向滑移的措施;地脚螺栓的构造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0.4.6条的有关规定。
18.3.4 回转窑和竖窑的砌体填充墙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布置宜均匀对称。
2 砌体填充墙宜与构架柱柔性连接。
3 砌体填充墙与构架柱为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构架柱高每隔500mm应有2∮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6度、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8度、9度时宜沿墙全长拉通。
2)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18.3.5 回转窑和竖窑基础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时,抗震墙的配筋与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8.3.6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和竖窑基础可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抗震分析方法进行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18.3.7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和竖窑的地脚螺栓应进行抗震验算。
18.3 B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抗震鉴定
18.3.1 考虑到B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较长,鉴定范围略为严格。
18.3.4、18.3.5 设有砌体填充墙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时,参照本标准第6章关于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要求作出规定。
18.3.7 窑体自重较大,震害中地脚螺栓被拔出或剪断,因此规定高烈度时要求验算地脚螺栓。地震剪力应由摩擦力承担或设有抗剪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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