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抗震措施鉴定
12.2.1锅炉钢结构与主厂房结构宜分开布置,8度和9度时应分开布置。与锅炉钢结构贴建的厂房,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2 锅炉钢结构与主厂房结构之间设置的连通平台等,宜为一端固定、一端滑动的连接方式。滑动端的搁置长度宜适当加长,并应有防止滑落的措施。
12.2.3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柱和梁板件宽厚比、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支撑板件的宽厚比等的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宜为铰接。
12.2.5 锅炉钢结构宜为埋入式柱脚,埋入深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2.6 铰接柱脚底板的地震剪力应由底板和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担,其摩擦系数可取0.4。地震剪力超过摩擦力时,在柱底板下部宜设置抗剪键,抗剪键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其厚度和根部焊缝。铰接柱的地脚螺栓,应采用双螺帽固定;地脚螺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按作用在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但不应少于4M30。地脚螺栓的材料可为Q235或Q345钢。
12.2.7 梁通过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悬臂梁段与柱应为全焊透焊接连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全焊透焊接、腹板为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全部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
12.2.8 梁与柱为刚接连接时,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有横向加劲肋,加劲肋的板厚不宜小于梁翼缘厚度。
12.2.9 垂直支撑与柱(梁)为节点板连接时,节点板在支撑杆每侧的夹角不应小于30°;沿支撑方向,杆端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的距离,不宜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12.2 抗震措施鉴定
12.2.1 锅炉钢结构和邻近建筑结构属不同类型的结构,须设置防震缝分开,避免锅炉钢结构和贴建厂房在地震时因碰撞而破坏。
12.2.3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和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柱、梁和支撑板件的宽厚比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确定,其限值有所放宽。
12.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采用铰接,主要是考虑铰接将使结构位移增大,同时考虑双重抗侧力体系对大型锅炉钢结构抗强震是有利的。
12.2.5 埋入式栓脚是指刚接柱脚,柱底板的下标高均设在厂房±0.0m以下,埋深不小于300mm。
12.2.6 非埋入式铰接柱脚,柱底板所受地震剪力,不考虑由地脚螺栓承受,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受(摩擦系数可取0.4)。当不满足时,须设抗剪键。基础出现上拔力时,锚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根据柱脚作用于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计算上拔力时使用最不利工况的上拔力减去0.75倍的永久荷载。
12.2.8 梁与柱为刚接时,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是十分必要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横向加劲肋的厚度取为梁翼缘的厚度。
12.2.9 杆端至节点板嵌固点的距离系指为通过节点板与构架焊缝起点引出一条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杆端的距离。在大震时让节点板发生平面外屈曲,以减轻支撑破坏。
- 上一节:12.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