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热 风 炉
(Ⅰ)抗震措施鉴定
19.3.1 热风炉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 炉底与基础连接的锚栓不应有松动,其连接板件不应有变形和损坏。
2 炉壳与管道连接处焊缝和母材,不应有损坏、裂缝或严重变形。
3 炉壳不应有严重烧损和变形。
4 炉底钢板不应有严重翘曲,与基础之间不应有空隙。
5 有刚性连接管的外燃式热风炉,其连接管与炉壳的连接处不应有严重变形和裂缝。
6 外燃式热风炉燃烧室的钢支架梁与柱及支撑的连接,不应有损坏和开裂。
19.3.2 外燃式热风炉的燃烧室的支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时,其抗震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其抗震构造措施,6度~8度时应符合二级框架结构的要求,9度时应符合一级框架的要求。
19.3.3 外燃式热风炉的燃烧室为钢支架支承时,支架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20;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宜符合本标准表7.3.4的规定;柱脚与基础宜为固接,铰接时应设有抗剪键。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3.4 不符合本标准第19.3.1~19.3.3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内燃式、顶燃式热风炉和燃烧室为钢筒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以及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的燃烧室为支架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分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19.3 热 风 炉
19.3.1~19.3.4 热风炉的抗震鉴定检查要求和抗震验算范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但要求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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