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抗震承载力验算


15.3.1 满足抗震措施要求的下列电视塔,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7度Ⅰ、Ⅱ、Ⅲ类场地及8度Ⅰ、Ⅱ类场地时,不带塔楼的钢电视塔。
2 7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 kN/m2时,以及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kN/m2时不带塔楼的200m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电视塔。
15.3.2 不符合本标准第15.3.1条规定的电视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电视塔或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且高度大于200m带塔楼的钢筋混凝土电视塔或高度大于250m带塔楼的钢电塔,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验算时宜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条文说明

15.3 抗震承载力验算

15.3.1、15.3.2 不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以及要求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的范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