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通廊的抗震鉴定:
1 砌体支承结构通廊和砖混结构通廊中的廊身砌体结构或混合支承结构通廊中的砌体支承结构。
2 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
3 钢结构通廊。
8.1.2 通廊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结构不应有明显的倾斜或变形。
2 砌体结构不应有明显的疏松、开裂或外闪。
3 混凝土构件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4 钢结构构件应无明显腐蚀、损伤、断裂,地脚螺栓应无松动、断裂或严重腐蚀。
8.1.3 通廊的端部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6度、7度时宜设防震缝;8度和9度时,应设防震缝。
8.1.4 通廊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通廊,两端与建(构)筑物脱开或一端脱开、另一端支承在建(构)筑物上且为滑(滚)动支座时,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当邻接处通廊屋面高度不大于15m时,可为70mm;当高度大于15m时,6度~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2m,防震缝宜再加宽20mm。
钢支承结构的通廊,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通廊的防震缝最小宽度的1.5倍。
2 一端落地的通廊,落地端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50mm;另一端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宽度的1/2加20mm。
3 通廊中部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的两侧均宜设有支承结构,防震缝宽度宜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
4 当地下通廊设置防震缝时,宜设置在地下通廊转折处或变截面处,以及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或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地下通廊的防震缝宽度,不宜小于50mm。
5 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之间的防震缝,宜在地下通廊底板高出地面不小于500mm处设置。
8.1.5 建(构)筑物上支承通廊的横梁及支承结构的肩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梁、肩梁与通廊大梁连接处宜设有支座钢垫板,其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7度~9度时,钢筋混凝土肩梁支承面的预埋件,宜设有垂直于通廊纵向的抗剪钢板,抗剪钢板宜设有加劲板。
3 通廊大梁与肩梁间,宜为螺栓连接。
4 钢筋混凝土横梁、肩梁,宜为矩形截面;不宜在横梁上伸出短柱作为通廊大梁的支座。
8.1.6 当通廊跨间承重结构支承在建(构)筑物上时,宜为滑(滚)动等支座形式,并应有防止落梁的措施。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给出通廊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其中砖混结构通廊是指支承结构和纵向大梁(桁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廊身为砌体围护结构的通廊;混合支承结构通廊是指通廊单元内部分支承结构为钢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支承结构为砌体结构。
8.1.2 外观和内在质量不符合本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修复或加固措施。
8.1.3、8.1.4 通廊端部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设置防震缝或通廊中部设置防震缝时,规定了各类通廊的防震缝最小宽度,砌体承重结构通廊可按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通廊的规定采用。
8.1.6 本条规定是针对直接支承在建(构)筑物上的通廊,即在靠近建(构)筑物处无通廊支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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