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8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因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接触生活饮用水产品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本规范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