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
9.1.2 功能性试验须满足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池内清理洁净,水池内外壁的缺陷修补完毕;

    2 设计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已做临时封堵,且经验算能安全承受试验压力;
    3 池体抗浮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4 试验用充水、亢气和排水系统已准备就绪,经检查充水、充气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5 各项保证试验安全的措施已满足要求;
    6 满足设计的其他特殊要求。
9.1.3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应为合格产品,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9.1.4 各种功能性试验应按附录D、附录E填写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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