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排放构筑物


5.5.1 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及护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
5.5.2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 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流;
    3 翼墙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施工,位置准确,设缝顺直,上下贯通;
    4 翼墙临水面与岸边排放口端面应平顺连接;
    5 管道出水口防潮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其预埋件安装应符合防潮门产品的安装要求。
5.5.3 翼墙背后填土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
    2 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3 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4 回填土分层压实。
5.5.4 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砌体铺浆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提高15%,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细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并应随拌随用;
    2)封砌整齐、坚固,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
    2 石砌体干砌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砌紧口缝,不得叠砌和浮塞;
    3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块间相互交错,砌体缝隙严密,无通缝;
    4 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 护坡勾缝应自上而下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4条规定;
    6 混凝土浇筑扩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混凝土宜分块、间隔浇筑;
    2)砂浆、混凝土在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强外力;
    7 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施工并有保护措施;
    8 水下抛石施工时,按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5.5.5 水中排放出水口从出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立管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稳管、保护;
    2 在水下揭去帽盖前,管道内必须灌满水;
    3 揭帽盖的安全措施准备就绪;
    4 排放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
5.5.6 砌筑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结构的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
    2 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并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第6款的规定;
    3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
5.5.7 排放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5 排放构筑物
5.5.3 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 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干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缝处理的灰缝。
5.5.6 本条对砌筑细石混凝土结构的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进行了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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