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净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亦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相关章节的结构工程。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5 满足其相应的工艺设计、运行功能、设备安装的要求。
6.1.3 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试验方案;
2 混凝土或砌筑砂浆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与所试验构筑物连接的已建管道、构筑物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 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4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保护层喷涂前进行;
5 砌体结构,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防水层施工以后;不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勾缝以后;
6 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相邻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差异沉降的措施;有伸缩补偿装置的,应保持松弛、自由状态;
7 在试验的同时应进行构筑物的外观检查。并对构筑物及连接管道进行沉降量监测;
8 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项施工。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6.1.5 水处理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基层表面处理。
6.1.6 构筑物的防水、防腐蚀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6.1.7 普通水泥砂浆、掺外加剂水泥砂浆的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和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1%;
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
2)施作水泥砂浆防水层前,基层表面应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0~80mm,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
4)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宜小于20mm;
5)多层做法刚性防水层宜连续操作,不留施工缝;必须留施工缝时,应留成阶梯茬,按层次顺序,层层搭接;接茬部位距阴阳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6)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
7)防水层的阴、阳角应为圆弧形;
3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基层表面应保持0℃以上;
4 水泥砂浆防水层宜在凝结后覆盖并洒水养护14d;冬期应采取防冻措施。
6.1.8 位于构筑物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沟槽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2 位于基坑中或受基坑施工影响的管道,管道下方的填土或松土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夯实,必要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强度;
3 位于构筑物底板下的管道,沟槽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处理材料可采用灰土、级配砂石或混凝土等。
6.1.9 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穿墙部位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50mm。待管道穿过防水套管后,套管与管道空隙应进行防水处理。
6.1.10 构筑物变形缝的止水带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或橡胶止水带的形状、尺寸及其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且无裂纹、气泡、孔洞;
2 塑料或橡胶止水带对接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采用叠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脱胶现象;T字接头、十字接头和Y字接头,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3 金属止水带应平整、尺寸准确,其表面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不得有砂眼、钉孔;
4 金属止水带接头应视其厚度,采用咬接或搭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须采用双面焊接;
5 金属止水带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防锈和防腐涂料;
6 钢边橡胶止水带等复合止水带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6.1.1 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 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入深度。
6.1.8 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 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5 满足其相应的工艺设计、运行功能、设备安装的要求。
6.1.3 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试验方案;
2 混凝土或砌筑砂浆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与所试验构筑物连接的已建管道、构筑物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 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4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保护层喷涂前进行;
5 砌体结构,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防水层施工以后;不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勾缝以后;
6 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相邻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差异沉降的措施;有伸缩补偿装置的,应保持松弛、自由状态;
7 在试验的同时应进行构筑物的外观检查。并对构筑物及连接管道进行沉降量监测;
8 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项施工。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6.1.5 水处理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基层表面处理。
6.1.6 构筑物的防水、防腐蚀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6.1.7 普通水泥砂浆、掺外加剂水泥砂浆的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和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1%;
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
2)施作水泥砂浆防水层前,基层表面应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0~80mm,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
4)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宜小于20mm;
5)多层做法刚性防水层宜连续操作,不留施工缝;必须留施工缝时,应留成阶梯茬,按层次顺序,层层搭接;接茬部位距阴阳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6)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
7)防水层的阴、阳角应为圆弧形;
3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基层表面应保持0℃以上;
4 水泥砂浆防水层宜在凝结后覆盖并洒水养护14d;冬期应采取防冻措施。
6.1.8 位于构筑物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沟槽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2 位于基坑中或受基坑施工影响的管道,管道下方的填土或松土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夯实,必要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强度;
3 位于构筑物底板下的管道,沟槽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处理材料可采用灰土、级配砂石或混凝土等。
6.1.9 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穿墙部位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50mm。待管道穿过防水套管后,套管与管道空隙应进行防水处理。
6.1.10 构筑物变形缝的止水带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或橡胶止水带的形状、尺寸及其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且无裂纹、气泡、孔洞;
2 塑料或橡胶止水带对接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采用叠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脱胶现象;T字接头、十字接头和Y字接头,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3 金属止水带应平整、尺寸准确,其表面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不得有砂眼、钉孔;
4 金属止水带接头应视其厚度,采用咬接或搭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须采用双面焊接;
5 金属止水带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防锈和防腐涂料;
6 钢边橡胶止水带等复合止水带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6.1.1 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 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入深度。
6.1.8 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 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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