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
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1.6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3.1.7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8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 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5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1.9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3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5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 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
3.1.2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
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1.6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3.1.7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8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 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5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1.9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9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注:1 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2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2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3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5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3.1 施工基本规定3.1.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 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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